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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预言共产主义时代婚姻家庭将必然解体,它既是共产主义社会到 来的结果反映,也是前提条件。人类之所以有婚姻家庭,是因为人们的自私心理,当然这也是人类心理在未完全进化前的人性体现,也就是说,自私并非应去遣责的 东西,而是应该是通过成长而逐步的、自然的去舍弃的东西。凡是在制度上、法律上,强迫人们放下自私,提前进入共产主义,违反了社会的发展历史规律,那么将 必然失败。但是人类进化到共产主义时代的历史潮流,也无可阻挡,但只不过时期应该较漫长。

       那么曾经在历史上为人类发展做出过贡献,但一阶段以后将成为阻碍历史发展的绊脚石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也不是一下子会瓦解的。它需要一个有效的,高效的中转站,笔者在此提出的婚姻制度多元化,相信会是一个较理想的中转站。当然所谓的中转站并非只能有一个。

     这个制度可以概括为多元制,所谓多元制,是指婚姻实行分类制,实行A、B、C等几类证,如同驾照一样。

      1、双方共同自愿坚持伴侣“忠贞”制,不得与异性有性交往的,为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领取A1证。
      2、双方共同自愿坚持伴侣“诚实”制,可以与异性有性交往,但不得隐瞒、欺骗对方的,为开放的一夫一妻制,领取A2证。
      3、愿意一夫多妻制的或一妻多夫制的,领取B1、B2证。
      4、愿意多夫多妻制的,领取C证。
      5、不愿受婚姻制度束缚,但又非“独身主义”的,希望可以随时自由结合的,领取D证。
      6、远离性爱,不近异性的,这样的人虽然极少,但也应尊重他(她)们的人生选择,可以发放E证。

       这样的制度充分尊重了每个人的选择,非常人性化。在领证前,就选好自己的人生定向,可以让同类者充分获得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便利,避免价值观冲突以婚姻过程中造成的不幸。

      但在具体运作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最大前提是无论自己选择是哪一种,都应采取自愿原则。比如不得强求一个愿意一夫一妻制的女人,去实行一夫多妻制。

      2、D证和E证只是一种象征,一种声明,可以不实际发放证书。但应给予该类人士同等权利和自由。

      3、为维护家庭相对稳定,多夫多妻制限于6人之内。也就是有两夫两妻、三夫三妻等两种选择。

      4、选择了某种取向后,既等于与另一方或另几方签定了合同,如果合同难以维持,则首先违约者负主要责任,要给予对方或另几方合理的赔偿。比如某个签定一夫 一妻制合的丈夫,想把家庭改成一夫多妻制,但妻子不允许,他则想离婚另行组织这样的家庭,那么需要给妻子合理的赔偿。孩子的抚养费用应由有过错一方主要承 担。

      5、无论哪种婚姻制度,都应给予充分的离婚自由。即使在多夫多妻的家庭,也要充分体现自愿原则,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

     引申:

      当“民主”妨碍个人“自由”的时候,要以自由原则为先。但自由原则有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就是任何一个人,没有妨碍他人“自由”的自由。在此前提下,本着自由组合的原则,可以充分享受个人的,或某一类人的自由,采取进出、来去自愿。
       当然这种制度,在现行的中国,还是有些超前了,不过可以做为一种理论上的探讨。或许在不超过100年的时间内,随着世界的多元化发展,这种制度在我们子孙 后代身上得以实现的可能将逐渐显现。也欢迎感兴趣的朋友们,一同把它完善。为共产主义的实现,在人文、人性文化方面,尽一臂之力。

       这里需要一种精神,就如李银河老师多次向两会提交同性恋合法化的建议,而不予采纳,但她即使在明知无望的前提下,年年坚持。只要一种理论是符合人性化,符 合历史规律的,迟早会被大众接受,那么婚姻制度多元化,在某个将来提上立法讨论也不是不可能的,即使被一而再,再而三的否决,但至少说明,某种事情是可以 拿出来讨论的,而不是只能批判或搁置的。

 


文章來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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