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性之道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人類從什麼時候開始允許賣淫這種違背道德的行為合法存在的?中國歷史上,除了新中國建立後的30年左右,其餘時間幾乎沒有拒絕過娼妓的存在。宋朝以來,雖然對於婦女的束縛逐漸增多,但是娼妓仍然是被允許存在的,最多的限制僅僅是官員不得嫖妓。但是,我們讀一讀中國妓女史就會發現,不是所有的妓女都提供性服務的,高檔的妓女往往是很難向人提供性服務的,他們更多地提供一種精神上的享受,比如陪客人進行琴棋書畫等活動,客人要與這些高檔妓女行“夫妻之禮”是很困難的,他必須讓那個妓女心甘情願。 20世紀初,這種高檔妓女是佔大多數的,後來由於戰亂才逐漸出現只提供性服務的下等妓女,從中可以得出,妓女的服務內容和水平直接反映出嫖客的需求內容與水平。

再讓我們看看西方社會,整個中世紀的最高權利是被基督教統治著的,當時適用的是教會法。而基督教是提倡禁慾的,那個時代,教會法規定,性只被允許存在於合法夫妻之間,除此以外的任何性的形式都是遭到嚴厲禁止並且一經發現就會受到嚴酷刑法,比如生殖器割除甚至處死等。這種禁止直到文藝復興時期,人性要求解放的時代,娼妓又重現西方社會,直到今天,西方的色情行業成了合法的非道德產業之一,並且每年給政府賺進客觀的稅收。可以說西方的色情行業不但娛樂了大眾還為國家的經濟作了很大的貢獻。

今天西方的娼妓被稱為性工作者,他們的工作不是賣淫,是性交易。這些改變看似僅在形式,但其背後卻蘊涵著巨大的變化。這些改變說明:性,作為一種服務形式,被允許出賣,是合法商品,是有價值的。為什麼性服務可以合法?人們為什麼要讓性服務合法?因為那是人的普遍需要,是自然賦予人的自然屬性,是一種和吃飯一樣的需要。如果今天中國人還是叫這些提供性服務的人為“賣婬女”,那麼這種服務就還沒有找到一塊令它享受合法資格的土壤。淫是個極具貶義的詞,當一個民族以他們帶有極其貶義色彩的文字來命名某個行為時,那麼法律就不應該承認這個行為的合法性。在中國,在這個大部分人把性視為洪水猛獸,把結婚證當成一對一性關係的許可證,把保持處女之身視為基本操守,把婚姻外的所有性行為都看作犯罪的國家,怎麼能接受“賣淫”合法? ?即使在人權思想深入人心、性解放運動持續數十年、色情行業蓬勃發展的西方國家,賣淫合法也只是區域性的,也並非一種普遍共識。

在基本實現政教分離的現代西方,性被看作人的自然屬性,自願的兩性結合被視為合法的,如果是出於愛而發生的結合更是美麗而神聖的。而在中國等相對較保守、傳統的東方國家呢?只有婚姻內的性才是合法的,在不遠的封建帝制時期,婚內的性甚至也不是完全自由的,是要嚴格遵守規範的,過多的性生活被認為是可恥的。如果是女方的性需求高於社會道德規範,這會成為她被休或者被唾罵被鄙視的理由。

在現代中國,在最文明最先進的大城市,不道德的性行為,也不會為社會所認同,主流觀念仍然停留在貞潔牌坊的標准上。

造成今天中國出現越來越多性工作者的原因是多種的,經濟制度的改變是根本原因。市場經濟產生的貧富差距使大量的資金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而大部分窮人中農民佔大部分,貧窮使他們不得不背井離鄉去,用生活水平間的差異來創造更舒適的生活。物質水平的相對低下和對於差價的過於追求使他們被剝奪了多項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

如果從解決社會問題的角度來看待賣淫合法化(按照該名詞提出者的說法),那麼它將是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地下性工作者的生存狀況、非法性交易背後的有組織犯罪、性傳染病的迅速傳播、傳統婚姻家庭紐帶的斷裂,這一切都帶來造成社會不穩定不和諧的因素。按照法律功利主義者的觀點,現今的中國已經具備了賣淫合法化的社會條件,即賣淫現像已經普遍到需要提升到法律層面進行規範和控制。

但是我們是否意識到一個問題:在職業妓女證和結婚證之間的色情行業許可證去哪兒了?如果賣淫都合法了,有法律來規範了,那麼比賣淫更少觸犯道德的色情行業是不是被插隊了?如果賣淫合法了,那麼我們是不是該先給色情行業合法的地位?看脫衣舞總比嫖妓要高尚些吧? !

對於已經是妓女和嫖客的人來說,他們迫切需要法律;對於還沒有成為妓女和嫖客的人、將要成為妓女和嫖客人、想要成為妓女和嫖客的人、和不想成為妓女和嫖客的人來說,雖然一部法律是遠遠不夠的,但是他們可以從法律開始,以一個對他們有益的角度去看待和認識性交易這一社會問題,同時這當然也對社會有益。如果輿論、文化、政府對有些問題一籌莫展,那麼就試著交給法律來解決吧。

最後,我呼籲,我們國家應當正視和解放人們對性的正常的自然的需要,我們應該改變傳統的不利於人們健康的性觀念,我們應該從每個個體自身的角度去看待人權問題,而不僅僅是從國家利益的角度看,因為個體的簡單相加不等於整體,國家利益不能完全代替個人利益。







蘿拉只想說
當人類對性的觀念和教育一直都是錯誤時

性產業這個變態的產業
是永遠都不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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